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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血泪讨薪 法院力挺支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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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肖军晖 聂益民  发布时间:2013-08-15 17:49: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涟源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贺某偿还七原告欠款30 400元,并按月利率20‰偿还欠款利息。宣判后,七名老年原告蒋某等人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被告贺某雇请原告蒋某等七人到云南省绿春县帮忙修建桥梁。该工程完毕后,被告向原告方口头承诺待其年底回家付清他们工资。至同年农历12月底,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支付工资的迹象。2012122晚,七原告即与被告一起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小碧派出所,经该所民警调解,被告向七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如不按时偿还,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欠款到期后,七原告前去被告家催讨时,发现被告一家人已外出。201334,七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贺某所欠原告蒋某等人工资款30 400元,有被告出具给七原告的欠条为据,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七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欠款按利息二分计算,根据交易习惯可认定为系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且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亦予以支持。据此,涟源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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