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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需遵守 笔误绝非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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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谭芳  发布时间:2013-08-09 16:18:02 打印 字号: | |

52,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涟源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规划行政管理案。近日,该院以被告某县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被告某县规划管理局核发的08101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2008116,某县规划管理局向曹某某等人核发了08101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200811已经废止。被告某县规划管理局辩称,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发证人员工作过程中的笔误所致,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规划管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现其依据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曹某某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系工作失误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涟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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