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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0.0429克 被告领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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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刘洁  发布时间:2013-08-08 09:05:16 打印 字号: | |

2013426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某街道办事处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0429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被涟源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由于毒品在历史上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灾难,鉴于其危害之严重,我国刑法针对贩毒行为规定了十分严厉地刑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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