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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受残青年坠楼身亡 法院依法裁判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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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肖军晖 严楚军  发布时间:2013-08-06 08:15:16 打印 字号: | |

    7月20,涟源法院民三庭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康某家属共计299500元。双方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5月27凌晨时分,被告梁某驾车在涟源市某公路地段,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康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年仅25岁的康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评定为道理交通事故肆级伤残,长期需要护理,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同年124日早晨7点,康某在医院住院期间,因意外从八楼的窗口掉落身亡。 

    被告梁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康某的家属认为,康某的死亡系其心情极度郁闷所致,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联系,要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康某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23785元。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为肆级伤残,其各项损失只能按肆级伤残计算,且康某死亡后实际上不再需要护理费,故判决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康某家属299500元,驳回了康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涟源市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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