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涟源法院荷塘法庭法官多次远赴贵州,深入苗乡了解案情后,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用浓浓的贵州口音兴奋地表达感激之情,紧紧地握着法官的手深情地说:“法院对我们外乡人的权益同样保护,并没有排斥苗族人,真是非常了不起呀。”
经查明,原告唐某系涟源市汉族居民,被告邹某系贵州松桃县苗族人,两人于2003年3月相识,2004年2月生育一男孩,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育一女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相互不理解、记恨对方。2010年12月,被告一起之下带着两个小孩回贵州省松桃县老家生活居住,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两人在涟源市荷塘镇建造一栋价值约十万元的房屋。
2013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送达给被告后,被告在电话里多次表示不是不相信法院,而是原告多次威胁被告,人身安全无保障,不敢回涟源法院参加讼诉,随法院怎样处理。而原告却执意坚持要求原告送回两个小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反复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并承诺被告的人身安全在法院受到保护,并表示会安全送被告上车回家,被告才放下过滤,到法院参加诉讼。在承办人的努力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原告在财产上折价补偿被告40000元,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原告抚养男孩,被告抚养女孩。原告将补偿款交予法庭承办人后,被告亦将小孩送回法庭。随后,被告领到补偿款,高兴地将小孩从贵州省松桃县送到涟源市人民法院荷塘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