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22时许,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明,称其朋友陈某喝醉了,想带陈某到他家休息,并问被告人李某明是否有毒品。被告人李某明称有毒品,并答应徐某带陈某到其家来。徐某、陈某购买吸管等吸毒工具后来到被告人李某明家中,被告人李某明便拿出1小包用塑料袋装好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放在客厅的桌子上。随后,陈某又电话联系其朋友李某,不久,李某和他的朋友张某亦来到被告人李某明家中。正当5人在被告人李某明家客厅采取烫吸方式轮流吸食桌上毒品时,被尾随而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徐某、陈某、张某、李某均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容留他人在其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