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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与病菌的共同性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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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革  发布时间:2013-07-09 10:44:14 打印 字号: | |

  病菌是自然界客观存在并可导致人类及动植物疾病的微生物,它包括细菌和病毒,属自然科学研究范畴。腐败是人类社会不同程度的客观存在的丑恶现象,是社会科学研究范畴。病菌侵害的是人的机体,如不严重则可治愈;腐败侵蚀的是人的灵魂,如不严重也可挽救。总之两者有很大不同。然而两者亦有很多共同性。笔者认为,深入研究病菌与腐败的共同性及病菌致病的防治规律,对有力遏制及彻底根治中国当前的腐败,或许有所启发和裨益。
  一、病菌与腐败均客观存在。病菌是地球上客观存在的微生物,到处都有,自然水体、空气、人体及其他生物体内均有。自然环境中只要有水、空气或生物体存在,就一定存在病菌。自然界的绝对无菌环境是极少的、甚至没有的。腐败与此相似。腐败是世界范围内不同程度的客观存在的丑恶现象,只要有公共权力存在,有公共资源的分配,就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就难以绝对防止腐败。人类社会的绝对公平、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平等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
  二、病菌与腐败均不会灭绝。如果没有病菌,没有微生物这些清道夫,人类及动物尸体就无法腐化消失,地球上的尸体就全堆积如山,人类和自然将无法循环进化,世界将变得不可想象,十分可怕。如果病菌灭绝,地球上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就会同时灭绝。腐败与此相似。腐败难以完全消除。因为任何公职人员也就是掌握或行使公权力的人也是人,除了其社会属性外还有自然属性。自然属性就是人的生存、发展、亲情等。俗语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此话有失偏颇,显然不对,但也从侧面说明了人的自然属性的重要性。由于公权力客观存在以及公权力操作的非绝对规范性,加上公职人员客观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和秘密时空的存在,以及各种监督客观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决定了腐败问题必然不同程度的客观存在,难以完全消除。
  三、病菌与腐败均可致人死亡。病菌在医学上称病原体或抗原,人体一旦染上因某些病菌导致的严重疾病,如不及时对症下药,规范治疗,就可能病入膏肓并最终死亡。即使能幸运保住性命,但也可能留下终生疾患。腐败与此相似。如果人贪欲太大,沟壑难填,腐败至深,罪大恶极的话,就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死刑,最终人财两空。即使因贪腐行为罪不至死,则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痛苦伴随一生。
  四、病菌与腐败均可以预防。病菌最怕阳光,因为紫外线能杀死病菌,所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腐败与此相似。腐败最怕公开透明,因为一旦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公平公正,权力就难以寻租,腐败就没有生存空间,就难以滋生。两者的预防也相似。一是疾病预防主要防止病从口入,防止呼吸道感染,防止皮肤接触性感染和防止血液感染等。腐败预防主要靠“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不去”。归纳起来就是要“口防、手防、脚防”。二是疾病预防主要靠身体锻炼,靠提高人体自身免疫力。腐败预防主要靠思想素质和洁身自爱,靠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三是疾病预防需要卫生、干净、整洁的生态文明环境,减少病菌滋生,从而降低人体被感染的机率。腐败预防要靠完善法律和规范制度,要架起“高压线”,筑起“防腐墙”,布好全方位“监督网”。依靠制度和机制防腐,从而让公职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必腐”。一方面是约束,另一方面则是保护。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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