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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周代三审终审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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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 文 革  发布时间:2013-07-03 09:57:50 打印 字号: | |
    周代有近八百年的历史,是我国史上存续时间最长的朝代。周代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其诉讼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这加强和巩固了周王朝的统治。
   《礼记•王制》记载:“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其意思是,司寇的职责是负责严正刑罚,明辨是非,受理一切诉讼案件。所有诉讼案件一律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第一审由“史”官和“正”官负责完成。《礼记•王制》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也就是,“史”官负责对案件初审,拟制“一审判决书”,并将拟制的“一审判决书”报告“正”官,“正”官又复核审理一遍,查阅案卷之后,批准“史”官上报的“一审判决书”。这样,案件一审就结束了。
    第二审由“大司寇”负责完成。《礼记•王制》记载:“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也就是,“正”官将“二审判决书”上报给“二审法官”“大司寇”,“大司寇”则调取案卷亲自审理。之后,“大司寇”制作“二审判决书”,并将“二审判决书”上报给周王。这样,案件二审就结束了。
    第三审由“三公”和“周王”负责完成。《礼记•王制》记载:“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其意思是,周王先命“三公”大臣对案件共同进行审理。之后,“三公”大臣拟制“三审判决书”,并上报于周王,周王又再三权衡之后,最后确定生效终审判决。至此,案件三审就结束了。
    从以上可以看出三点:一是周代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一的,没有分开行使。二是司法权掌管“生、杀、予、夺”,周王朝对此非常重视和慎重,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周王执掌最终的裁判权,这对裁判的统一和周王朝政权的稳固是非常有利的。三是周代尤其是西周时期的诉讼案件很少,反映西周时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礼记•礼运》中孔子所说的“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时代,是包括西周初期的。这也说明,当时的社会治安很好,社会很和谐。
   《礼礼•王制》还说:“刑者?橐玻?檎叱梢病R怀啥?豢杀洌?示?泳⌒难伞!敝艽?康鳌耙怀啥?豢杀洹保?瓷??芯霾荒芩嬉飧谋洹1收哂纱肆?氲轿夜?饲暗纳嫠咝欧弥贫龋?灰?笔氯瞬欢仙戏茫?灰?懈卟懔斓寂?荆?ㄔ旱纳??芯霾宦壅?酚敕瘢?己芸赡茉偕蠹案呐小U庋??痉ǖ墓?帕Α⒓扰辛Α⒐??浴⑷ㄍ?跃突崾艿窖现赜跋欤?ご艘酝??蠊?豢吧柘搿A钊诵牢康氖牵?醒胝?ㄎ?衲瓿跻烟岢觯?嫠咝欧梦侍庖?凇胺ㄖ喂斓滥诮饩觥保?匀唬?馐歉?紊嫠咝欧媚烟獾闹伪局?摺
    针对当前的涉诉信访难题及案件的反复再审困境,周代的三审终审制度应给了我们很多启示。鉴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启动对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将现在的一审终审与二审终审并存的诉讼制度,完善为“一审终审、二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的诉讼制度。并明确规定:涉及法律适用及标的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均实行三审终审。案件一旦终审生效,不论当事人上诉与否,如无法定情形则不得再审,不得改判。对三审终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访,一律实行“不登记、不通报、不交办”的原则。朱熹曰:“节,有限而止也。”对涉诉信访问题,必须以法节之,才能“有限而止”。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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