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由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被告人胡某某系冷水江人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但被告人胡某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以贩养吸,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2克左右给他人,2012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胡某某因体内有异物不能被羁押。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被告人胡某某反而变本加厉,于2012年7月购进38.6641克海洛因准备贩卖,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犯罪均系故意犯罪,在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所触犯的罪名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