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生意同行有意见,遂雇人砸对方店铺,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双峰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邹某、陈某、邹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邹某对同在双峰县洪山殿镇太平寺开烧烤店的外地人罗某有意见。2011年6月,邹某通过邹某某联系到刘某(另案处理),欲出钱请刘某叫人把罗某的烧烤店给砸了。7月10日晚,在太平寺加油站,邹某将3000元交到刘某手中,要刘某、陈某、邹某某等人去砸店。11日凌晨2时许,陈某等人来到罗某的烧烤店门口,拿着准备好的砍刀将烧烤车的玻璃和烧烤的一些原料给砸了,然后又将四扇玻璃推拉门砸烂。事后,邹某表示不满意刘某的这次打砸,拒绝付清剩余的钱。8月3日凌晨,刘某伙同邹某某、陈某等人对罗某的烧烤店进行了第二次打砸,将店内的桌椅、冰柜、风扇以及酒水饮料、烧烤车等全砸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邹某某、陈某目无法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