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2年3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谢某、王某与贺某、宋某等7人(其余5人均已判刑)在双峰县农机市场附近玩耍,贺某提议晚上去开发区崛起广场实施抢劫,其余6人均应允。当晚8时许,被告人谢某、王某等人分乘三辆摩托车至金开变电站旁山路口处,由谢某先去踩点,后谢某发现有一辆小车停在崛起广场,即回来告诉贺某等人。于是谢某、王某等人来到小车旁,由宋某敲车门以要吸烟为由要车上司机发烟,待司机下车给贺某等人各发一根烟后,贺某等人即向司机要钱,并拿出刀以要砸车相威胁,车上另一人只好将钱包内的现金拿给贺某。当晚贺某等人将抢劫的640元现金用于唱歌、上网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王某在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鉴于其认罪态度、量刑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