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小孩子上网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引起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经过深入调查走访,在确保矛盾化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喻某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的一天,喻某得知其10岁的小孩子偷了自己几千元钱在王某(系残疾人)代办充值点充了Q币,即带人来到王某的超市,质问王某,并对王某及王某的儿子拳打脚踢,将超市内的电脑和部分商品打翻,威胁王某赔偿其20000元。王某当场赔偿了20000元后,喻某等人才离开超市。一审法院认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喻某不服,提出上诉。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致认为法院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深入实际,化解社会矛盾。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事出有因,受害人虽为残疾人,但本案是因为其在经营过程中有不当行为而引发;同时,上诉人喻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又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与王某达成了刑事和解,王某也对其表示了谅解;且该案系因喻某小孩子上网引起,因该案的发生,喻某的小孩在心理上已经承受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极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对本案应深入调查,尽力化解矛盾。故在提审了上诉人喻某,找受害人王某谈话,找喻某的小孩谈话,到喻某所在社区征求意见后,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矛盾基本消除,对上诉人喻某适用缓刑应该不再致危害社会,且有利于其小孩的教育成长,故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