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幼儿园与被告谢某等四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某幼儿园的起诉。
2010年9月,原告某幼儿园聘用谢某等四人为幼儿教师,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合同到期后,谢某等四人不辞而别,到其它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给原告的工作造成被动,只能重新招聘幼师。因此原告不愿支付欠被告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此,谢某等四人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谢某等四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000余元。某幼儿园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原告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系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诉讼,因法院已经受理,故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