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2008年12月28日,娄底市某矿业公司井下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当班的肖某某受伤致残。事发后,肖某某与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于同年8月13日达成由公司给予肖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7200元的《工伤补助协议书》,该协议书已兑现。此后,肖某某以矿业公司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其它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予以赔偿。矿业公司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等问题已达成了协议,依照协议,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肖某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元。肖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业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总计61868.10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人以“背靠背”形式,分别做肖某某和矿业公司代理人的工作十余次,在承办人的努力下,肖某某同意将诉求降至一万元但矿业公司仍坚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不同意赔偿。承办人考虑到如草率进行判决,当事人可能会上诉,甚至上访,这样案件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于是,承办人决定再次进行调解,与矿业公司的经理电话联系后,经理同意来法院面谈,这给本案的调解带来了一线生机。通过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肖某某经济损失8800元。纠纷款当场兑现。
一场眼看走入“死胡同”的官司在承办人不懈的努力下,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