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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在二千多年前就主张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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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革  发布时间:2013-06-03 11:08:35 打印 字号: |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年5月14日发表了《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该白皮书指出:“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正案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这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人权保护理念在中国其实自古就有。早在春秋时期,儒家学说鼻祖、圣人孔子就主张慎用死刑。《论语•颜渊篇第十二》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的意思是,您治理国家,哪里非得用杀戮的酷刑?您如推行仁政善政,百姓就自然向善。领导者的德行似风,老百姓的德行似草。风从草上吹过,草必定随风飘倒。因而孔子主张以德治国,注重预防,主张“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

  当然,孔子在主张慎用死刑的同时,又提出了“宽猛相济”的思想。如在《子产论政宽猛》中,“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猛以济宽,宽以济猛,政是以和。’”可见,孔子的刑事法制思想既积极稳妥,又系统完善,对我国当今司法工作仍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俗语说:“半部《论语》治天下”,这对孔子思想的评价确实是客观而中肯的。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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