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传统符号和核心精髓。《论语》曰:“礼之国,和为贵。”老子曰:“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周易》曰:“保合太和,乃利贞。”由此可见,和文化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极深的渊源。而当和文化上升为国家制度时就成了由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经考究,我国最早的调解制度出现于西周初期。
《周礼•地官司徒》规定:“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其意思是,调人掌管全国百姓之间发生的纠纷或仇怨并加以调解,促使他们和谐。周代通过设立调解制度,既明确了“调人”这一官位,又规定了“调人”的“职”和“责”。
同时还规定:“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父,师长之仇?兄弟,主友之仇既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凡杀人有反杀者,使帮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其意思是调解的方法和原则分三种:第一种情况,凡因过失伤人的,召集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以促成和解;因过失杀伤他人畜养鸟兽的,也如此处理。第二种情况,即调解仇怨的原则是:有杀父之仇的,杀人者必须回避并躲到海外边疆去;有杀兄弟之仇的,杀人者必须回避并躲到千里之外去;有杀堂叔伯和堂兄弟之仇的,杀人者不能与被杀者的堂侄、堂兄弟同处一国。有杀君之仇的,视同杀父;有杀师长之仇的,视同杀兄弟。有杀所居异国君主与朋友之仇的,视同杀堂叔伯和堂兄弟。如果杀人者不按规定躲避,国家就将瑞节交给“调人”作为逮捕令而将杀人者逮捕。凡杀人后又杀被害人亲友的,就要通令天下,所有诸侯国都应捕捉而予诛杀。凡因被害人过错很大而义愤杀人的,杀人者必须避居他国,同时责令双方不再相互仇恨。如果不听而继续仇杀,就按杀人罪论处。第三种情况,凡双方相互斗殴的,也要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未成的,则详细记录案情经过,如有先行报复的,则加以严惩。
以上调解三原则很有意思。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完全类同于今天的民事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第二种情况可理解为避让以示弱及“充军”边疆的惩罚;但调人“有执行逮捕权”;这类似现在的刑事和解;第三种情况则类似于今天的自治调解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则由调解人将案情及调解过程记录在卷,无论哪方采取报复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不同的是,现在的规定更完善,更合理,即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就本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