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娄星民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结的首例担保物权案,从立案到结案仅5天时间。
2012年4月,童某、胡某向戴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月利率及还借款期限,童某、胡某将自有房屋抵押给戴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童某、胡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一直未偿还本金,戴某催讨未果后,遂向娄星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该院审查后认为,戴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童某、胡某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戴某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通过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能较快实现担保物权,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缩短了裁判周期,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该特别程序,较好地平衡了正义、效率、安全等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