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双峰法院民四庭审结了该院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生效的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贺某与申请人双峰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贺某的房产作抵押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双峰县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贺某没有按约偿还借款,双峰县信用合作联社遂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具体明确,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按约履行义务,现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申请人按抵押合同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该案从受理到作出终审裁定仅用时3天,简便、快捷,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