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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妻子守不住婚姻 法官维权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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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荣遐  发布时间:2013-05-08 17:12: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洪山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胡某于2005年结婚,同年年底,吴某生育了一男孩,随着小孩的出生,原本就不宽裕的小家庭更是经济紧张,于是胡某外出打工,吴某则在家带小孩,由于长年分居,双方感情日趋淡薄,自2009年开始,胡某便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家里寄生活费,面对“死亡”的婚姻,吴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胡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十万元。

  承办法官向胡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会给一分钱给吴某。法官当即决定进行庭前调解,从情理、法理上劝导胡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胡某认识到是自己的冷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也肯定了吴某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同意对吴某进行适当的补偿。看到胡某态度的转变,法官于是趁热打铁,马上打电话通知吴某赶到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吴某、胡某达成了离婚协议,鉴于吴某长期独自抚养小孩,胡某一次性补偿吴某生活帮助费50000元。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胡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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