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的,可同住一村的肖某和王某虽系邻居,却因建围墙和修路等小事而大打出手,结果两败俱伤。
2012年8月20日下午,原告肖某在自家地坪挨着被告王某家的一边砌围墙,被告王某认为影响了其修路通行,上前制止,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王某朝原告一个“勾脚”,使原告肖某摔倒在地上受伤,经邻居劝阻后,事态得以平息。原告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原、被告在处理砌围墙、修路等相邻问题时发生纠纷,未通过正常途径协调解决纠纷,而是用非理智的方法,导致矛盾激化,在纠纷的起因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纠纷过程中,被告王某用“勾脚”,导致原告肖某摔倒在地上受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肖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王某的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