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某手持3万元借条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彭某却称此款系朱某儿子支付给传销组织的入线会费,究竟是借款还是传销会费?日前,双峰法院永丰法庭依法对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朱某诉称,2011年7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约定于同年年底偿还。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未予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迅速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被告彭某辩称:被告并没有实际向原告借款,当时被告与原告之子朱某商谈资本运作(实际上为传俏)的事,朱某认为可以进行投资,故直接与被告的上线联系,并将4万元交在被告的上线处,其上线当时就返还了7600元给朱某,后因原、被告均找不到其上线本人,原告之子朱某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逼被告写下3万元欠条。这笔钱被告曾想要找到上线把钱拿回来还给原告,但无奈找不到上线本人。
一方说借钱给被告去做生意,一方说该借款系原告之子交纳的传销会费,自己根本就没借钱,欠条系被逼所写,而借条却事实存在,案情一时间扑朔迷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主张该借款为原告之子交纳的传销会费,系非法债务,欠条系原告被逼所写,但不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