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充分利用当事人观摩审庭的优势,因势利导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45000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阮某某系原告某煤矿的适格劳动者,从2004年开始就进入原告处从事井下掘进出渣工作。2011年12月29日,被告在井下作业时,被煤矸石打伤,医疗费用已全部由原告支付。2012年5月15日,被告经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2年12月27日,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97 636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该案基本情况较为清楚,只是在由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为做到既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又平息他们之间思想上的矛盾纠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邀请双方观摩另外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庭审过程,通过比较分析类似案例,双方最终选择了“双赢”的结案方式,自愿履行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