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星区法院涟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原告毛建军(化名)起诉称其在娄底建设银行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在长沙被他人盗刷8万元用于购买珠宝,而银行拒绝赔偿。
原告毛建军是娄底市某建材城一经营商户。2012年3月,为方便经营转帐,毛建军在娄底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结算通卡。2012年11月8日9点多,从未去过长沙转帐刷卡的毛建军突然收到建设银行的短信提醒,告知其银行卡在长沙某珠宝店和友阿商场发生了二笔刷卡消费,金额分别达8万元和4万元。毛建军收到信息后,十分惊讶,立即持自己的银行卡到娄底建设银行进行查询。建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其结算通卡有被盗刷的可能。毛建军当即向该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建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毛建军与公安干警赶赴长沙调查情况。从某珠宝店调查得知,11月8日晚9点,有人持卡在该店刷卡购买了8万元的珠宝产品,经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刷卡人并非毛建军本人。从友阿商场调查的情况是,刷卡人在该商场选购了4万元的商品后,在进行刷卡交易时,该商场收银职员发现持卡人所持银行卡的尾号与电脑系统所显示的银行卡的尾号不符,当即对持卡人提出了质疑,刷卡人见骗局可能败露,便丢下结算小票后逃之夭夭了。事后,经与友阿商场协调,商场将该4万元退还给了毛建军。
事件发生后,毛建军与建设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各执一词,建设银行认为某珠宝店未能正确核对持卡人的身份,在持卡人所持卡号与电脑系统所显示的卡号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而导致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刷巨款,其过错责任在于珠宝店,银行不应对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毛建军则认为,自己的银行卡是由建设银行出具的,是原告在该银行存取款的法定依据,但在原告自己并没有刷卡消费的情况下,自己存在银行卡里的款项被他人盗刷了,说明银行的结算通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银行应对自己的存款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