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当遵纪守法,不能应一时冲动,让自己铸成大错。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在涟源市某食府喝喜酒,因喝醉了酒,先将桌子上的东西打翻,后又对朱某进行殴打,然后将前来就餐的顾客周某、谭某推倒在地,致谭某轻伤。同月20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谭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赔偿被害人谭某医药费等费用23 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