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该院受理的、原被告均为外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2011年7月10日,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电煤《销售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1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履行地为冷水江市,其他条款不变。2011年7月原告支付预付款后, 11月被告发煤炭590余吨,后双方均末继续履约。原告深圳某公司认为被告山西某公司方违约,未按期足额发货,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60万,所以原告深圳公司选择在合同履行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被告则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预付货款,被告11月份才发货是因为一直未按到原告的发货指示,由于被告长期积压煤,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此案案情较复杂,如果要按照审判程序开庭审理再判决结案,势必要持续一段时间,而当事人一方在深圳,一方在山西,多次前来冷水江法院参加开庭审理会非常不便,这样毫无疑问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判决结果也势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利于案结事了。本案承办法官从保障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角度出发,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了案情,主管领导卿葵立即指导承办法官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解释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阐析并举例说明法律为何要如此规定,帮助当事人理性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明智权衡,最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可能会耗时耗力的商事合同纠纷,就这样高效、圆满地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