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2006年7月10日被告康某某向原告某信用联社的下属机构某信用社分别借款94000元、30000元,被告陆续还了部分本息,至2012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3 800元,利息46908元,逾期罚息21599元,合计192307元。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讨未果后,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贷款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部分贷款是以其个人名义贷出来归其所在单位——某卫生院使用,只是后来应原告要求转据到被告名下,其实质都是“私贷公用”,贷款行为不是被告的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单位的行为,所以这些贷款不应由被告偿还,而应由某卫生院偿还。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认真核实证据和调查了解后,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只是被告在法律认识上存在偏差,思想上一时转不过弯来,导致纠纷难以自行解决。为做到案结事了,努力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承办法官从本案的实际出发,收集了相关案例,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对多次被告解释法律有关规定,同时要求原告进行换位思考,从被告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当做出让步。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终被告自愿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约定时间支付原告本息13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