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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久拖遭“扣车” 维权博弈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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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聂金娄  发布时间:2013-04-15 14:51:56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多年欠债不还,债权人将债务人自己送来“还债”的货车留置,债务人不满诉至法院。近日,涟源法院竭诚成功调解一起棘手的物权保护纠纷案,原告聂某当庭给付被告张某车辆购置欠款20 000元,被告张某立即返还原告聂某湘K53728货车。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7日,原告聂某从被告张某之妻聂某某手中购得一台二手春兰牌后八轮自御货车(现车牌号码为湘K53728),价格为88 000元,并签订了《转卖协议》。原告当时仅支付被告车辆款60 000元,余款28 000元向被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借故一直未偿还欠款。2012年农历12月29日,双方就偿还欠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提议将自己的湘K53728货车做价46 000元由被告去出售来偿还债务。被告同意帮忙出售货车,并讲原告有合适的买主可以自已卖车。于是,原告将湘K53728货车停放在被告处,并将车钥匙交由被告。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原告到被告家询问货车出售情况,被告称车没那么快卖出。原告即要将货车驾离外出营运。被告则称“你把欠我的28 000元偿还就可以开走”,原告一直未能将货车开走。2013年2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接到原告起诉状后,认为其不存在非法扣车,是原告自愿交由被告夫妻处置的,便与其妻聂某某将原告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偿还被告夫妻欠款28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都意识自己的某些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期待承办法官提供解决矛盾的办法。承办法官因势利导,先从法律上否定了被告方“扣车”的合理性,又从情理上批评了原告长期欠债不还的错误行为,遂结合原告确实无力还债的现状提出了被告方减免部分债务,由原告设法借钱立即偿还,被告收钱后立即返还货车的建议。经协商,欠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张某自愿放弃,抵作留置原告聂某湘K53728货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遂履行了上述内容。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胡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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