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到一起,于2011年7月3日至2012年4月22日期间,先后多次在涟源蓝田城区交通路、人民路等地抢夺行人财物。被告人刘某为主抢夺30次,抢得财物折款人民币1313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