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梁某拘役五个月。
2012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梁某及“志买样”(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到涟源市六亩塘镇悦城大酒店一麻将馆去打麻将。袁某等人赶到悦城大酒店后,“志买样”到旁边的商店询问陈某麻将馆开在哪里时,与陈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志买样”不服,召集袁某、梁某一同到涟源汽车站旁一商店购买三把不锈钢菜刀返回悦城大酒店报复陈某,袁某、梁某用刀背砍伤陈某后背,“志买样”亦持铁棍打伤陈某。悦城大酒店财物损失总价值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梁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梁某均对此判决结果服从,并表示会吸取教训,不再意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