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除医疗费之外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被害人的相关费用。
2012年2月24日,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不构成伤残。事后,公安局交通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应负次要责任,王某不负责任。谢某驾驶的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将被告谢某、保险公司告上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50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谢某赔偿原告王某2000余元,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只应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对于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不予赔偿,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保险人负责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死亡伤残赔偿应包括死亡、受伤及致残的赔偿,故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王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1000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