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75岁的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虽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过火村民的谅解,但拖着病体的他仍要接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市三甲乡玉屏村“石眼塘”附近耕种他人的责任地烧火土灰时,因风力太大,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了附近三甲村、六甲村、玉屏村的森林。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96.4亩,其中有林地99.6亩、宜林地27.1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又快到了,为了祭祖,大家放鞭炮、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经常发生,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杜绝类似案件发生,防火护林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