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积极服务国有体制改革大局,立足本市改制工作实际,强化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司法职能,积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全市国企改制工作平稳、健康、有序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全市两级法院先后有10人次被党委、政府荣记三等功,30人次被评为“国有企业改革先进个人”。市法院“民二庭”被市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我市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国有军工、资源型企业数量较多,2003年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启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人民法院面临巨大压力。面对这一形势,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司法对策,并提出“积极应对,审慎受理、稳妥推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全市两级法院组织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力量,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监督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债权公正有序受偿。全市两级法院已审结破产案件125件,无一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无一案件引发进京进省上访。
财产清理:竭力充实破产财产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市法院指导、配合管理人及时接管、清理企业财产,制作规范的企业财产清单及财产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制度。对企业财产存在瑕疵的,想方设法完善相关手续,对不同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以求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全市两级法院已审结的破产案件财产总额为27亿元,通过处置后实际变现价值为近7亿元(除企业应收帐款外)。企业应收账款在破产企业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多则上亿元,少则数十万元。对此,人民法院与管理人相互配合,采取先由管理人清收、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强制扣抵等多种措施,共计收回各种欠款累计达2亿余元,其中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收回各类欠款近亿元,很大程序上填补了第一顺序债权和清算费用的不足,增加了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量。
各方利益:通过协调平衡冲突和矛盾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而企业破产是典型的“粥少僧多”,政府、企业、职工、债权人及周边相邻各方的利益纠结在一起,如何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利益,这是对法官智慧和技能的一大考验。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在政府、债权人、职工之间进行反复解释和协调,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基本满足的前提下,运用取回权、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抵销权等法律允许的方法,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事项兼顾考虑。对一些确无破产财产的企业,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请求财政支援或从其他企业平衡调拨资金解决。上述做法基本上解决了清算费用和第一顺序债权所需费用,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理解。全市两级法院已受理和审结的146件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债权人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的有74件,占50.6%,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决议不服而提起申诉的案件仅有3件,占已审结案件的2.4%。
职工权益:想方设法帮助职工再就业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全市两级法院始终把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受理案件时认真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在职工债权认定和破产财产认定上,增加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措施,坚持职工债权无须申报制度,对职工债权逐一审核,多次公示。积极帮助职工理顺、衔接如社会保障、失业、医疗等保险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再就业是破产案件审理的一大难题,两级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将职工再就业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企业破产后,想方设法帮助新的企业尽快组织生产,以接纳部分熟练职工再就业,全市已审结的125件破产案件中,通过购买资产重新进行经营活动的有15家,安置职工就业达3.5万余人,如冷水江钢铁总厂的职工现已全部上岗就业,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尽可能为企业职工推荐工作,组织职工成立各种实体公司,如社区物业公司等。
管理人制度:进一步规范破产清算工作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施行以来,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公开选定管理人,现已有包括清算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内的10家管理人,并编制了管理人名册。全市两级法院严格执行管理人制度,认真贯彻最高院颁布的两个规定,重点对管理人的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管理人依法清算,由于指导、监督有力,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管理人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51.66%,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