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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聘用制法警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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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伍交  发布时间:2012-11-08 15:45:3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基层法院刑事警务保障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上级法院要求法院机关实行封闭式管理,使得安全保卫投入的人力亦大为增加。为解决警力不足的困难,基层法院招聘临时性工作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部门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笔者根据所在地级市五个基层法院使用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现状,对使用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利弊作粗浅分析。
    据粗略调查,四个法院招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人数在10人以上,最多的达到20名,最少的也有5人,其中,有四个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人数超过正式司法警察的人数。笔者所在的法院在队正式司法警察的人数为9人,聘用制司法警察人数达到15人。
    聘用制司法警察由法院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要通过政审,体检,体能测试。他们大多来源于部队转业军人、大学、高中毕业生。录用后,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担任安检、导诉、巡逻任务,也参与刑事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其职能和正式司法警察相同。
    聘用制司法警察有其优越性,他们年轻,有活力,身体素质好,服从工作安排,纪律性好,工作积极性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录用大大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困难,在一些大要案件开庭、强制执行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贡献。同时,他们参加法院各种文娱体育活动,参加法院对外的各种体育竞赛,为法院赢得了荣誉。
    聘用制司法警察虽然大大缓解了法院警力的不足,但存在的弊端也很多。其一,聘用制法警不是正式警察,不能授衔,虽然身着警服,但不具备警察身份,不能单独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其二,聘用制司法警察工资待遇偏低,较正式司法警察的待遇差距很大,其职业尊荣感必然不强,工作责任心相对正式司法警察要差。其三,聘用制司法警察整体的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接受正规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变能力较差,不善于处理复杂疑难问题。其四,聘用制法警属于临时性工作人员,不是正式干警,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其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一旦出现人犯逃脱或其他安全事故,无法对聘用制法警进行有效追责,追究其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鉴于以上弊端,笔者认为,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虽能暂时缓解法院警力之不足,但因为聘用制司法警察不具有合法警察身份,不具备执行警务任务资格,应逐步停止使用聘用制司法警察。与此同时,应设法解决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力量不足的问题。对现在已聘用的司法警察,一是逐步解聘,二对其中优秀人员可以聘用为司法辅助人员。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胡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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