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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政府应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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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伍交 胡遗志  发布时间:2012-11-08 09:24:20 打印 字号: | |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娄星区因征地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逐年增多,外嫁女土地分配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些妇女到各级政府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外嫁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层村组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嫁女土地权益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行有效监管也是重要原因。 剥夺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党委、政府、人大、妇联、法院及各基层组织要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政府更应履行好职责,主动作为。 首先,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要将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到增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破除农村封建陋俗,坚持男女平等,不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剥夺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其次,要在农村基层特别是城郊农村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要加强村干部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违反法律法规。  再次,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管。征地过程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农村有关土地承包方案、补偿分配方案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剥夺外嫁女土地权益情形的,做好基层村组干部及村民的思想工作,纠正违法行为。村组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暂时停止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在进行土地分配和补偿费分配时,须预留部分土地或征地补偿费,以便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胡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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