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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特大团伙盗窃案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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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婷 胡伟华  发布时间:2011-10-26 09:45:28 打印 字号: | |

20111026,由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阳泽明、谭买庚、李瑞韬10人特大团伙盗窃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966201089期间,被告人阳泽明、谭买庚、李瑞韬、肖双跃、刘赵文、谢志民与阳韬、伍佑华、聂国雄、史龙辉、王绍康、严拥军、刘建军、梁五元、邱建时、颜佑清、“刘师傅”、“梁啊几”、“姿满样”、“武伢几”、“三满样”等人(均另案处理)相互纠结,在娄底、邵阳、湘潭、衡阳、益阳、长沙等地流窜作案,盗窃60次,盗得车辆60台及其他物资若干。

200911月至20107月,被告人肖双跃、邱建书、刘兆军、邹顺初、唐红梅、谢志民、刘赵文、阳泽明、谭买庚等人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仍予以收购、介绍买卖、代为销售或为买卖车辆提供担保和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泽明、谭买庚、李瑞韬、肖双跃、刘赵文、谢志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机动车、变压器铜线等,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邹顺初、肖双跃、唐红梅、邱建书、刘赵文、谢志民、刘兆军、阳泽明、谭买庚明知是盗窃车辆,仍予以收购、介绍买卖、代为销售或为买卖赃车提供担保等,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据此,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阳泽明、谭买庚、肖双跃、谢志民、刘赵文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瑞韬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邹顺初、唐红梅、邱建书、刘兆军的刑事责任。

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娄底中院
责任编辑:胡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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