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张兴中、张新国、梁海生、刘学安、张青林、张汉芋等人商定共同盗窃变压器铜芯销赃获利,同时,张新国纠集当时在开出租车的被告人刘建军负责开车接送他们,并运载赃物销赃。此后至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兴中、张新国、梁海生、刘学安、刘建军、张青林、张汉芋等人通过事先踩点确定作案目标,拆毁、窃取变压器内铜芯线圈和铜芯电缆线的破坏性盗窃方式,先后在娄底市娄星区、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和怀化市中方县、溆浦县等地盗窃42次,盗得34台变压器铜芯线圈和价值3万余元的电缆线。盗取的变压器铜芯线圈及电缆线销赃给娄底市涟钢高溪被告人李群成和涟源市石马山镇小冲村廖友根(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在支付刘建军租车费用和工资外,再平分给其他作案人。其中,被告人张兴中为主盗窃38次,共盗窃财物价值579638元;被告人张新国为主盗窃37次,共盗窃财物价值573628元;被告人梁海生盗窃28次,共盗窃财物价值489189元,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4248元;被告人刘学安盗窃24次,共盗窃财物价值329009元,其中为主盗窃21次,盗窃财物价值312809元,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16200元;被告人刘建军参与盗窃34次,共盗窃财物价值553051元;被告人张青林盗窃21次,共盗窃财物价值496734元,其中为主盗窃13次,盗窃财物价值333670元,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163064元;被告人张汉芋参与盗窃6次,共盗窃财物价值73412元;被告人李群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2次共436924元。所盗得的变压器中有部分被盗时正在使用,用于居民生活、工厂生产或者农排灌溉,因变压器被盗致附近工厂生产、居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中、张新国、梁海生、刘学安、刘建军、张青林、张汉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圈及电缆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群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兴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