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梁某在娄底一大桥因超车与柳某发生纠纷,被柳某用刀砍成轻伤。2008年,柳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入狱,并被判赔梁某经济损失。梁某见柳某已被关,就没有去申请执行民事赔偿。今年8月份,柳某在监狱有悔改表现,被呈报减刑。娄底中院经审查,发现柳某家境尚可但并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遂多次通过柳某与其家人沟通,宣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柳某及其家人都认识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于是柳某的家人主动找到被害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一次性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而柳某也获得了减刑。
这是娄底中院针对长期困扰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进行的有益探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民事赔偿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在客观上也有难度,又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无法保证顺利执行。而“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司法观念仍然存在,影响了服实体刑的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自觉性。被害人或其家属拿不到赔偿,不仅原来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反而还激化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以及与法院和法官的矛盾,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面对这样的困局,娄底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里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的精神,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明确将罪犯是否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认罪服法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履行情况好的依法从宽掌握减刑假释条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不予减刑假释。通过这一举措,娄底中院今年减刑假释的罪犯中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基本上都予以了赔偿,或与被害人达成分期分批赔偿协议,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