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经过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有了新的进展。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笔者认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的念头,强奸并杀害王家飞后,后又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摔死,其行为属于蓄意杀人,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得不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尽管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依法不足以对李昌奎从轻处罚。尽管从国际上来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死刑存废牵涉宗教、文化、传统和现实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民意期待,让普通民众接受废除死刑这一司法理念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必须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死刑,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就是一个具体体现。然而,就李昌奎案而言,判处李昌奎死刑与废除死刑、少杀慎杀的趋势并不矛盾,而恰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少杀、慎杀应该慢慢来,在死刑还没有废除的时候,不能将药家鑫、李昌奎这样情节恶劣的极端案件作为突破和开端。可以说,判处药家鑫、李昌奎死刑是适用法律的必然,是社会公众的期待,而不仅仅是被害人家属痛苦感觉和强烈要求的结果。但我们必须肯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待死刑的司法理念及司法引领价值的主动追求在我国死刑存废的司法道路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