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冷水江锡矿山 “10·8”重大罐笼?罐事故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负有管理责任的杨自彪、刘燕云等七名被告人作出宣判,一审分别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8日,湖南有色控股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星公司)南矿二直井2.5m双卷筒提升机在提升过程中,因为调绳离合器(联锁阀塞销)闭合不到位、制动器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不够、提升机超员,加之企业设备管理维护不完善,技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罐笼?罐事故,此次事故造成26人死亡,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85.05万元,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杨自彪等五人作为闪星公司职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继终等二人作为闪星公司职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管理不力,且对设备隐患情况未及时督促和指导整改,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自彪、刘燕云、李臻有期徒刑两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冠军、罗新晖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继忠、杨捷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