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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中院三个“百分百”打造阳光下的减刑假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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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可群 严文郁  发布时间:2010-09-14 09:25:29 打印 字号: | |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2008年,娄底中院在全省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机构——刑事审判第三庭,由该庭负责审理 “一狱六所”在押共4000多名罪犯中的减刑假释案件,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达1000余件。今年以来,该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注重不断创新司法理念,积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裁前公示与职务犯罪陪审员参审、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着力打造阳光下的减刑假释工程。

100%公开听证

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大,刑罚执行机构批次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间集中,且呈报减刑假释的服刑罪犯被关押在刑罚执行机构,法院公开审理的难度大。故而往往是采取书面形式,在社会上难免使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产生“暗箱操作”的怀疑,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为了使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能够广泛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减刑假释裁定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娄底中院刑三庭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建立和落实了“假释案件100%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100%公开听证”的公开审判方式,并对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审理的程序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开庭时除了要求刑罚执行机构的代表、检察机关的代表、罪犯本人到庭发表意见外,还通知了与罪犯同监区的罪犯代表参与旁听,发表看法。通过公开听证,既激发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参与热情,又广泛地接受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保证了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今年以来,该庭审理的41件假释案件,700余件减刑案件100%进行了公开开庭听证和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罪犯周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妻子离异父母双亡,前两次减刑因未能积极履行有关附加刑义务未获批准。在公开听证了解情况后,主管院长与合议庭人员深入监区调查核实,依法为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较好的激发了特别困难罪犯安心改造的积极性。100%裁前公示

为了加强在押人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娄底中院刑三庭推行严格的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制度,规定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在合议庭正式作出裁判前,应将减刑假释的人员名单在相关监狱和看守所予以公布,听取在押人员的意见。公示的内容不仅包括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姓名和拟裁定减刑、假释的意见,还包括罪犯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减刑或假释的依据等具体情况。同监罪犯对拟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通过法院在监狱和看守所设立的举报箱提交举报信等多种方式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刑三庭提出异议,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刑三庭必须迅速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对所提请减刑假释的该罪犯不予减刑或假释。为了确保公示制度发挥实效,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刑三庭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和刑罚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异议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建议刑罚执行机构对举报属实、举报有功的罪犯进行适当的奖励。今年以来,该庭审理的案件100%进行了裁前公示,进一步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从而也确保了减刑假释案件裁决结果的客观公正。

职务犯罪100%主动接受监督

职务犯罪罪犯相对于普通罪犯,其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在改造期间更容易达到减刑假释的条件,加上案发前职业、地位形成的影响和一些人际关系的因素,可能会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形成干扰,人民群众对此比较关注,也容易在社会上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为了使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接受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今年以来,娄底中院对所审理的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了100%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或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将减刑假释司法权的运行置于公众的审视之下,增强社会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如今年517日,该院在湖南省娄底监狱公开听证审理禹某等五名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就同时邀请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审和三名人民监督员全程进行监督。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与评议的人民陪审员李春容深有感触地说:“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司法权的阳光运行,体现了公平,更能进一步符合社情民意。”

来源:娄底中院
责任编辑: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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