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娄星区法院化解一起执行难案
分享到:
作者:贺伍交 吴菊花  发布时间:2010-07-19 08:4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娄星区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一起执行难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8月,刘某借给李某16万元搞房地产开发,李某以娄底市湘阳街的一块地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还款,刘某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李某还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却玩起了“失踪”,刘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土地。

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某,又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决定对设定抵押的土地进行拍卖,却遇到了难题。原来这块地在设定抵押后上面建了一栋五层的商住楼,李某收了二十个集资户的部分集资款,房子已经交付。拍卖公告张贴后,集资户们就来到法院,坚决不同意拍卖土地。拍卖土地就得连同地上的房屋一起拍卖,但必然损害到这些集资户的利益,执行的阻力很大。不拍卖土地则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权威。

执行法官经认真讨论,尝试寻找另外的解决办法。通过对集资建房的情况进行调查,获知在建房过程中,李某因资金不足,欠付了几十万工程款,后李某将房屋的建设全部委托给旷某和肖某完成,剩余未收取的集资款则授权由旷某、肖某收取,用于未完工程以及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旷某、肖某建好房屋后,因土地被设定抵押在刘某名下,房产证一直不能办理,集资户遂拒绝向旷某和肖某交付剩余集资款,旷某和肖某收不回建房投资,也十分心急。执行法官遂找旷某、肖某和集资户分别做协调工作,经法官们经多次协调,集资户们消除了对立情绪,向旷某、肖某交清了欠付的集资款,旷某、肖某则代替李某向刘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2010630日,申请人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执行款,连连向法官道谢。土地解除了抵押,集资户们也解决了不能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麻烦。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严文郁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