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何川洋参与了少数民族加分的申请、伪造少数民族登记等事情,那么其应当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取消其入学考试资格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整个事件由其父母一手操办,何川洋本人并未参与,那么受到惩罚自然就应当是作假的父母。就何川洋本人来说,在整个事件中,他并未实施任何不当、违法行为,也就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剥夺其入学考试资格可能就不妥当。
就行为人和责任人而言,民事责任可能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即民法上的替代责任,典型的例子是儿子踢碎邻居的玻璃,父母却要赔偿。就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言,责任人就是行为人,不会出现为他人行为埋单的情况,我们通常将其称为责任自负。
之所以会出现民事责任与非民事责任在责任主体方面的区别,源于不同类型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是为了救济受害人,主要是补偿性质的;而非民事责任是为了惩罚行为人,主要是惩罚性质的。所以,在民事责任中,当行为人无法赔偿受害人时,法律就会让与其关联的人替代行为人承担责任,从而给受害人提供较为周全的救济;在非民事责任中,他人并未实施不法行为,不应受到惩罚,不应承担责任,应受惩罚的就是行为人自己。
重庆市文科高考状元加分事件给我们一个反思的机会:在实施惩罚的行为或制定含有惩罚因素的政策乃至立法时,应当注意民事责任与非民事责任的区分;在非民事责任方面,只能惩罚行为人,而不应牵连到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