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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 底 中 院 保 持 打 击 毒 品 犯 罪 的 高 压 态 势
----近日开庭审理1起、宣判2起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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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丹 严文郁  发布时间:2009-06-16 16:19:06 打印 字号: | |
  • 审判长宣读判决
  • 被告人李建兰在宣判现场
  • 被告人梁斌初在庭审现场

开庭审理梁斌初贩毒、抢劫案

612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斌初涉嫌贩卖毒品、抢劫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斌初自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多次贩卖海洛因457.81克给吸毒人员周某、梁某等人,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海洛因12克,20074月与刘顺初合伙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毒品海洛因135克,在湖南省涟源市进行贩卖,共计贩卖海洛因604.81克。此外,被告人梁彬初伙同刘祥松(已判决)、刘兴贤(另案处理),于200167凌晨4时许潜入广东省韶关市某栋居民楼,沿下水管道爬上301号房的餐厅窗户,用自带的螺纹钢撬棍和活动扳手撬开窗户,爬窗进入室内。被告人梁彬初等三人用螺纹钢撬棍和活动扳手等工具对被惊醒并欲反抗的被害人郑某、陈某进行殴打,将陈当场打晕,并将郑捆住手脚,又用水果刀顶住郑的脖子威胁其讲出放钱的地方,然后用钢棍撬开郑家的保险柜,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现金及其它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后,逃离现场。

该案将择日宣判。

宣判吴平华贩卖毒品案

612,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平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平华系吸毒人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62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01216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吴平华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0045月至2006年期间,先后多次在新化县单独贩卖毒品海洛因160,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60.75,共计220.75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平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达220.75,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吴平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吴平华以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李建兰贩卖、运输毒品案

612,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建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兰伙同其夫韦德文(另案处理),自2006年底至2008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涟源市等地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共计140克,得赃款327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兰单独将毒品运输到冷水江和涟源,又具体实施毒品交易,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建兰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中院
责任编辑: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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