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梁斌初贩毒、抢劫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斌初自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多次贩卖海洛因457.81克给吸毒人员周某、梁某等人,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海洛因12克,2007年4月与刘顺初合伙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毒品海洛因135克,在湖南省涟源市进行贩卖,共计贩卖海洛因604.81克。此外,被告人梁彬初伙同刘祥松(已判决)、刘兴贤(另案处理),于
该案将择日宣判。
宣判吴平华贩卖毒品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平华系吸毒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6月2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吴平华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自2004年5月至2006年期间,先后多次在新化县单独贩卖毒品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平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达220.75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吴平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吴平华以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李建兰贩卖、运输毒品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兰伙同其夫韦德文(另案处理),自2006年底至2008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涟源市等地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共计140克,得赃款327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兰单独将毒品运输到冷水江和涟源,又具体实施毒品交易,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建兰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