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中旬,被告人肖良清、肖建清、吕得桂、贺晟睿利用在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部分厂区内清理回收生产、生活垃圾业务之机,从涟钢炼铁厂内盗得返矿粉共计5708.02吨,被盗返矿粉经鉴定总价值2849441元。盗得的返矿粉全部由被告人肖良清、肖建清以每吨250元的价格出售。
2008年4月至5月间李建春、李育荣等六人在为涟钢运输从澳大利亚采购的铁矿粉时,发现监督卸货的验收人员责任心不强,即乘机骗得涟钢澳大利亚铁矿粉共计153.38吨,全部由被告人李育荣分别以650元及785元每吨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许有根,得赃款110900元。被告人许有根明知澳大利亚铁矿粉系他人盗窃所得仍予收购,共收购153.38吨,经鉴定价值23313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良清、肖建清、吕得桂、贺晟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垃圾掩盖铁矿粉的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建春、李育荣、颜爱民、谢斌、曾琳、肖义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司财物,被告人李建春、李育荣、颜爱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琳、肖义冬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斌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有根明知铁矿粉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