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当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政府有义务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这种需要不仅体现在面对一些重大的自然疾病灾害时,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上更是如此。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劳动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种由政府力量作为后盾的公益救助制度,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不仅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道义。无锡市的这一破冰之举,可谓意义重大。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项人性化的举措,当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但这一良好的制度要取得真正的效果,关键要解决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从目前各地试点情况来看,这一举措瓶颈也在资金问题。根据《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的规定,无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政府资金作为后盾当然很好,具有很强的保障性,但在我看来,面对众多的需要救助的对象,单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专项资金,一方面压力过大,另一方面在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上可能会受到影响。我认为,不如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各界参与、社会化管理的公共基金,来解决救助制度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被害人救助公共基金的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预算拨款,二是进行慈善募捐,三是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统一纳入基金。鉴于我国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救助资金的来源可以参照国外的模式。基金除了以政府为主体筹集之外,还可以吸纳民间的团体、机构捐助。具体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同时设立救助金专户,严格管理。二是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判处的罚金、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等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社会各界的捐赠,国家应该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鼓励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以与国家救助相辅相成,形成完备的被害人救助体系。四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