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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破了之”到“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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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刚  发布时间:2009-06-01 15:48:08 打印 字号: | |
 在破产法的发展史上,存在着由“破产清算”和“和解”再到“重整”的演进脉络。早期的破产清算制度主要是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较少关注债务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清算程序带来的大量工人失业、生产资料浪费等消极后果,于是和解制度产生了,但和解制度同样存在缺陷:和解主要依赖于债权人的让步,其目的与破产一样,仍在于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一定的实现。

    蒋馨叶表示,破产重整制度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立足于债务企业,以积极措施拯救债务人,给债务人创造重整旗鼓、走向复兴的机会,使工人免于失业,生产资料免于浪费,社会经济免受影响,这正体现了重整制度“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

    无锡中院提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受理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重整申请。对当事人分别提出破产清算、重整申请的,优先推动重整程序。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动员各方力量,耐心做好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工作,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谅解,和缓解决各方矛盾。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整体利益,在必要情况下可执行对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

    在实施过程,要把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通过重整实现保护债权、保证就业、保全产能、保持增长、促进利害关系各方共生共赢的社会整体利益。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要严格依法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时人民法院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要目标,综合平衡各种类型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利益,积极引导和促进重整方案的通过,依法对公平、合法、合理并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方案进行强制批准。

    “这样下来,重整就改变过去‘一破了之’的情况,有效平衡债务人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做到‘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三赢局面,实现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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