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个税起征点有望再提高
分享到:
作者:方 真  发布时间:2009-03-03 17:26:15 打印 字号: | |
《个人所得税法》起草者专家之一、中国法学会财税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的刘隆亨近日透露,去年年底,财政部提交给国务院的个税起征点方案是从现在的2000元调至2500元。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政府为了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和物价上涨等原因,可能要将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3500元。刘隆亨介绍,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减轻收入中等偏下人群的税收负担,但个税起征点的调节也应是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不宜调整幅度过大。(法周刊2008年10月8日曾以“个税起征点 一言难尽高低”为题作过报道)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P、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等5位著名学者,在2月8日的一次公开活动中,一致表示,目前正是推行包括上调个税起征点在内的一揽子个税改革方案的最佳时机。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明确今年税务机关将重点开展38项税收工作,其中就有“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   

    看来,上调个税起征点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现行的税费计算方式,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在征收中无法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与否、赡养老人、子女多少,往往会使同样收入的个体有截然不同的生活状态。按相同的税率征收个税,必然会使两个家庭收入差距加大,贫富分化,个税的调节作用就完全丧失了。

    我国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对于大部分的纳税人适用不太高的税率,以体现普遍纳税的精神;对于高收入者要用高税率,以体现对收入水平的不同调节。与综合所得税相一致,应税应当以年为单位,这样才可以避免一些漏洞。

    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种种弊端,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更深层次的个税体制改革,将综合考虑纳税人各项收入和支出,来确定缴税金额,这也是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税制。

    据了解,两会期间会有不少个税起征点的提案。此前不少专家提出3000元、5000元甚至80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但目前看来大规模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可能性非常小,仅是小幅度提高。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严文郁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