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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人大代表建议引发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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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学锋 严文郁  发布时间:2009-01-21 14:48:4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涌入各级法院,但由于法律的缺漏,由此产生了因法官认识不同而同类案件判决迥异的情况。比如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却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判赔......面对这种情况,一位人大代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规范我市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依据的建议》。建议案的提出,引发了一次深刻的调查与思考,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统一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认识,或许在更深层次上和更大范围内触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信任、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的构建问题。

医患矛盾,一种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

 我国历来是一个尊重医生的国度。古人常说,不为良相,当为良医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大医精诚、杏林春暖,更是留给后人无数佳话。然而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纠纷不断。不少群众在抱怨看病难看病贵的同时,也把矛头纷纷指向医院和医生。从口角之争到暴力相向,从被迫私了到高额赔偿,医院和医生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执业环境恶化,最终受害的是患者,影响的是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对医患矛盾有着更为细致的观察。市中院在收到建议后,党组书记、院长王建成等领导高度重视,认为该建议切入实际,点中要害,要求承办部门深入实际做好针对性调查。市中院民一庭作为具体承办部门,在主管院长及庭长的带领下,组成调研组,历时5天,先后奔赴5个县市区,实地考察了一些城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广泛听取了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者、基层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和一些就诊患者深入交谈。面对调研组的法官们,很多基层的医务工作者纷纷敞开了心扉。由于近年来医患矛盾日趋尖锐,很多患者对医生抱有不信任的心态;医生也如履薄冰、谨小慎微。比如以前在诊疗过程中只需做必要的医学检查,现在为了留下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证据,很多医生不得不要求患者做更加全面的医学检查,客观上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法律缺位,一道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调研组发现,运用法律形式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防止医疗纠纷产生的关键。可是,基层广大医护人员反映强烈的是,处理医患纠纷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一方面,一些患者面对医疗纠纷都不愿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而相信小闹小赔、大闹大赔,医师和医疗机构常常也是被迫息事宁人。另一方面,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滞后、缺位、冲突等现象并存,难以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医师的正当权益。例如,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医疗事故的认定和损害赔偿金额上不相衔接、差异太大,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倒置的规定引发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度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费用,也不利于促进医患双方互信合作。同时,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意见常常出现矛盾,在执行时加剧了医患矛盾。

理解互信,一剂辩证论治的治本良药

     谁能永远不生病,谁又离得开医生?市中院民一庭庭长曹林平说,要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把医护人员的心理压力降到最低程度,让他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施展医学技能,促进医学科研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站在患者的角度来思考,要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要两者兼顾。调研组经过调研后,拟定了具有实务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文件《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草案)》。“草案”以妥善、正确、及时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由、鉴定、法律适用、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提出了参考性意见。20087月,市中院邀请了市人大领导、建议领衔代表,召开了一次全市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民庭庭长、律师代表和相关单位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在草案的基础上整理综合后,交该院审委会讨论,并报至市人大和省高院审核后统一在全市参照执行。

 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统一执法尺度,消除同案异处现象,无疑对解决医患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从根本上防止和化解医患矛盾,“事后”的司法解决机制并不是唯一途径。调研组在调查中发现,隐藏在医患矛盾背后的实际上是双方在心理上的对立,医生怕患者找麻烦,患者怕医生多收费。其实,医生和患者并不是“敌人”,他们共同的敌人是疾病,他们共同的目标是解除疾病,恢复健康。因此,建立理解互信、配合支持的和谐医患关系或许才是治本之策。然而减少医患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还将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来源:娄底中院
责任编辑: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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