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娄星区、双峰县、涟源市、冷水江市、新化县五个市、区、县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应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7.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并经赔偿机关确认违法的,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