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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对抗、干扰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的事件屡屡发生,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官的人身安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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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宝华 顾林林  发布时间:2008-11-18 16:51: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官或其亲属遭遇围攻、殴打,甚至被残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致使法官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这不仅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对司法权威构成严重挑衅。从有关统计情况来看,2003年以前,法官受威胁、辱骂、残害的情况尚属个别现象。2003年以后,此类事件不断增多。因此,如何保障法官人身安全亦应成为我们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法官,面临人身安全的风险

    定纷止争是法官的主要职责。然而当前法官却面临着人身安全风险。从当前发生的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事件来看,庭上庭下、业内业外、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法官随时都面临着遭遇侵害的风险。有的法官在开庭时遭受当事人辱骂、殴打;有的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遭受人身攻击;有的法官在上下班途中、到外地出差办案时遭当事人暗中报复;有的当事人到法官家中去缠闹……当事人无孔不入,法官防不胜防。

    威胁往往表现为各种形式,有哄闹法庭、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当庭辱骂、殴打法官的;有聚众对法官进行围攻、殴打的;有在互联网上对法官人格进行诽谤侮辱的;有发恐吓短信、打恐吓电话扰乱法官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的;还有的当事人捏造事实,向法院领导反映,企图让法官受到行政处分。同时,威胁对象不仅针对法官本人,还针对法官家属尤其是法官的未成年子女。如某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就曾收到当事人亲属发送的诸如“你儿子现在某某地方,想见到他必须照我们说的办”之类的恐吓短信,使法官精神受到严重折磨。此外,有些当事人虽然不敢公然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但他们暗中损坏法官及其家人的财产,如毁坏法官的车辆、盗窃法官的财产等。

风险,多来源于恶意的报复

    审判是一种“是非分明”的活动,结果必然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而当事人往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结果怀有很高的期望,一旦希望落空,难免产生不满情绪。在我国当前纷争解决机制中,长期欠缺不满情绪排解途径。因此,当事人很容易将不满归结到审理案件的法官身上。特别是在因当事人举证不足法官判其败诉时,个别当事人往往容易做出偏激行为。

    与随时存在的威胁相对应的是法院内部缺乏对法官人身伤害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一方面,法院内部法警的内保机制不健全,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时,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及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暴力抗法事件,审判人员就相对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另一方面,有的法官警惕性不高,在审判和执行时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观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有的法官业外活动过多,在与外界交往中,很容易把一些个人信息透露出来,给蓄意伤害者提供了条件。

求解,多途径保障权益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官进社区”等活动,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加强庭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知道法院对案件裁判处理的法律依据,增加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服从,从而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二是法官要加强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法官,要公正办案,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要加强自律,认真落实禁止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的审判纪律,自觉约束业外行为。同时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树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杜绝因司法的不廉洁、不公正引发的对法官侵害事件。

三是建立并完善法官安全保障机制。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首先要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其次要完善法院安检设施。如实行审判区和办公区隔离;安装监控器、报警器等安全设备;严格来访和旁听登记制度等。再次要增强法警力量,做到开庭、执行时确保有必要的警务力量;进一步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增加法警在机关巡逻的次数。

    四是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法官异地办案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因此,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

    五是实行法官轮岗制度。法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产生熟人环境,难免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实行法官轮岗制度,打破刑事、民事、行政间的专业界限,可以避免产生熟人环境,减少司法不公的隐患。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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